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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穿高跟鞋在公司食堂买早餐,滑倒受伤,算工伤吗?

江苏工会 2022-09-23

员工在单位食堂吃早餐,不慎滑倒,

算工伤吗?

看看这个案例,

一起来了解一下!

李某是某公司员工,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12点,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。近日早上8点左右,李某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,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,后被送去医院治疗,被诊断为“第5骶椎骨折”。李某打算申请工伤,但是李某公司认为是李某下雨天穿高跟鞋致使其不小心滑倒的,不应该申请工伤认定。于是李某来到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。

法律分析: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
本案中,李某发生受伤事故的地点位于厂区范围,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,李某用完早餐后需投入工作,而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,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,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

此外,李某是否在雨天穿高跟鞋致受伤,不属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。因此,李某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

法律链接第十四条     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     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     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     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      (四)患职业病的;     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     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     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六条     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的规定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:      (一)故意犯罪的;      (二)醉酒或者吸毒的;      (三)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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素材来源:中工网、劳动午报

编辑:李澍

审核:马亚东

校对:欧阳奕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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